第五节 成本核算与管理 一、产量与成本
1957~1985年,本局生产商品材原木7 964 971立方米,成本总额24 187.4万元,单位立
米成本30.37元。产量最高年份(1959)为391 610立方米,最低年份(1957)为68 024立方米,
年均产量274 033立方米。木材单位立米成本最低年份(1959)18.75元,最高年份(1985)70.94
元。
1959~1985年,完成锯材1087 030立方米,总成本124 527万元,单位成本114.56元。产
量最高年份(1966)61 562立方米,最低年份(1963)65立方米,年均产量41 474立方米。锯材单
位成本最低年份(1964)77.32元,最高年份(1984)176.90元。
二、核算
核算以生产产品为核算对象,以国家规定成本项目为核算内容。主要核算本局原木生产成
本和锯材加工成本。
木材生产。根据生产过程划分三个阶段进行成本核算。即:伐区阶段、运材阶段、贮木场阶
段。伐区阶段,生产原条、原木,需经过采伐、打技、集材、清林、装车工序后,集运到指定装车场
为止;运材阶段,森运或汽运由楞场运至贮木场为止;贮木场阶段,为完成产品最终阶段(卸车、
造材、选材、归楞)。在核算木材生产成本同时,核算阶段成本。
锯材。主要核算原料及加工过程成本,副产品按定额计算。
三、管理
在成本管理上,以控制指标,开展车间班组经济核算为手段,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降
低生产成本为目的。60年代,以加强定员、定额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为中心;70年代,开展车
间、班组、单车等经济核算,实行奖惩制,以降低消耗为中心;80年代,推行小定小保经济承包
责任制,以降低费用为中心。本局历年都将成本管理列为考核奖惩主要内容。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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