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资金管理 本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管理划分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参照国家规定各项专用资
金,由局财务科监督使用和管理。
一、固定资金
1957年,建局初期,仅有固定资产原值766.7万元,净值708.1万元。固定资产总值,分为
生产用固定资产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而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580.9万元,占固定资产总值
75.8%。
进入60年代,随着木材、营林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固定资产总值逐年增加,仅1965年就增
加500万元,是历史最高年份,自建局以来至1985年固定资产年均增加170万元。
70年代“马套子”作业结束后,木材采运机械化程度迅速提高,木材综合利用发展较快,非
生产用固定资产(职工住宅、学校等)也相应增加,至1985年全局固定资产原值增加到4 885.2
万元,净值3 665.3万元,其中: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3 205.2万元。
区(局)固定资产来源有五个方面:国家投资,上级调入,各项专用资金购置,企业自筹资金
新建、安装、自制,清产核资和清理财产中账外资产重新估价入账。
本局对固定资产,实行两级管理统一调拨制度。对主要生产设备由局财务科会同有关科
室,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加强维修、中修。使用单位普遍建立专机专人责任制。建筑物由使用单
位负责维修,并逐项制定平面图列入档案管理。属于陈旧设备需要更新时,需经局动力科检查
鉴定。房屋拆除报废经基建部门鉴定后,以书面报请局长,经批准由局财务科按照固定资产管
理程序办理增减变化。每年与财产使用单位进行一次数量核对,以保持账与财产相符,充分发
挥投资效益。
二、流动资金
本区(局)在财务核算上,流动资金分为定额资金和非定额资金两部分,定额资金分为储备
资金、生产资金、产成品资金、商业资金4项。非定额资金即货币资金和结算资金。
流动资金来源除国家拨给一部分外,根据生产需要,局季、月编制流动资金计划,由上级主
管部门会同银行核定,申请银行货款。至1985年国家拨给流动资金为251.2万元。
区(局)60年代,以木材生产为主业。进入70年代以后,逐步向综合利用,多种经营方向发
展。随着木材生产机械化水平不断提高,商业网点增多等因素,资金占用逐年增加。1976年流
动资金占用1396.2万元,其中:储备资金占用381.6万元,在产品资金163.5万元,产成品资
金581.1万元,商品资金270万元,是区(局)流动资金占用最高年份。主要原因,森运变汽运,
一部分森铁配件尚未调出,使储备资金增大,产成品原木、锯材产大于销,较计划库存增储原木
15 983立方米,锯材2 275立方米。
1985年,定额流动资金实际占用1131.2万元,其中:储备资金426.5万元,生产资金
81.2万元,产品资金542.2万元,商品资金81.3万元。资金占用大原因:一是由于煤、油集中
到货,燃料储备期长;二是综合利用产品因受车皮影响,减少销售,致使集体厂、队拖欠原料款,
不能及时收回,使产品资金增大;三是多种经营有些项目生长期长,资金得不到周转;四是商业
划出,商品资金减少;五是计划外基建占用资金371.9万元;六是专用资金超支占用189.7万
元。
本局针对木材季节性生产,资金占用集中特点,加强流动资金周转,减少资金占用。从70
年代以来,采取一些有效措施:在物资供应方面,主要抓储备资金周转。批量大采取分期分批进
货,市场易于采购物资,由伊春、哈尔滨市驻在员随时采购发运,尽量缩短储备期。每年抓两次
清仓利库,对超储积压物资及时对外平衡处理,或加工改制利用,以减少材料资金占用。在生产
方面,冬运期间,局成立木材生产指挥部,强化调度指挥,狠抓集材,使集、运、贮三大工序紧密
衔接,尽量缩短缴库时间。在销售方面,按木材保送制度,加快划拨时间,密切路林协作。财务
部门为减少产品在库期,经常把清理资金列为重点,对人欠、欠人资金及时清理,加速资金周
转。
三、专用基金
自建局以来,企业专用基金有育林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福利
基金、企业奖励基金等。
(一)育林基金 根据国家规定,森工企业对采伐迹地进行更新造林。提取育林费标准,按
销售每1立方米原木(小规格材、薪炭材除外)10元进入木材生产成本。自1981年起,每立方
米原木提取15元。小规格材、薪炭材提取5元。提取育林基金上缴伊春林业管理局,然后编制
营林事业经费计划,经审核批复后,由林业管理局下拨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由林管局统管。
自1957~1985年提取育林基金6 781.7万元,上缴林管局6 603.5万元,上级核拨营林事业经
费1132.4万元,用于迹地更新456.9万元,森林抚育180.4万元,森林保护71.9万元,育林
基金三项费用投资423.2万元,全局历年营林支出总额占历年提取总额16.7%。
(二)更新改造基金 1962~1965年,国家为保证森工生产伐区延伸道路投资,森工企业
实行“国有林维持再生产基金”制度。规定从木材生产成本中每立方米提取5元(小规格材、薪
炭材不提)。1966年实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基金”办法,停止“维持再生产基金”制度,
并规定按完成木材产量每立方米计提6.50元(小规格材、薪炭材不提)列入生产成本。实行这
个办法后,三项费用国家不再拨款,固定资产更新建设项目国家不再拨投,复置金不再提取。
1975年后,森工企业更新基金提取标准改为原木按每立方米8元。1981年起每立方米原木为
13元,小规格材、薪炭材每立方米5元。区(局)提取维持再生产基金497万元,提取更新改造
基金3 499.9万元,共计3 996.9万元。上缴伊春林管局2 378.4万元,企业留用1618.5万元,
作为固定资产更新基金。
(三)基本折旧基金 根据上级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率,对固资产原值应计提基本折旧基
金。1967年由于实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基金”办法,规定森工企业仍按木材产量计提
更改基金,不再提取和上缴基本折旧基金。除木材生产以外,木材加工、林业机械等独立企业,
仍然执行计提折旧基金有关规定。区(局)共计提基本折旧基金603.7万元,上缴397.5万元
(应缴未缴93.5万元)。
(四)大修理基金 本区(局)根据应计提大修理基金固定资产,按折旧率3.4%提取,对固
定资产中林区公路、森铁路基和未使用固定资产不提大修理基金,采取按月从生产成本中提取
集中信用原则。1965年,大修费用由大修理基金负担,中、小修费用列生产成本,修理费用实行
划分管理。1966--1972年,大修理费用与中、小修费用合并,统称修理费用。按年计划安排控
制,修理费用发生额列入生产成本。1973年后,又恢复大修理费用与中、小修理费用划开管理
办法。1961--1985年,区(局)计提大修基金1984.2万元,支用额2063.7万元。
(五)福利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国家规定比例提取,提取标准为职工工资总额11%,
其中医药卫生占福利基金总额5.5%,其它职工福利支出占2.5%,职工资金占3%,采取按月
提取,由企业集中使用。1961--1985年共提取福利基金1884.0万元,支出2348.2万元,超支
464.2万元。超支原因主要是提取标准没变,而支出标准和项目增加,如洗理、秋菜、书刊费用
和物价补贴以及药品提价等。
(六)企业奖励基金 1962--1965年,按上级规定提取企业奖励基金办法,企业在完成产
量、质量、工资总额、成本、资金、利润等项计划指标前提下,最高按工资总额5%提取奖励基
金。少完成一个指标,少提六分之一。计提取企业奖励基金35.9万元。1966--1982年停止企
业奖励基金办法,企业奖励基金合并到福利基金中。1977--1982年,上级规定综合利用产品利
润实行分成制,以利润额40%留给企业,计留利额157.6万元。1983年,国家实行第一步利政
税政策,实行企业留利。由于林木资源枯竭,1984--1985年,木材产量锐减,但仍以1983年完
成利润为基数,因而不可能达到留利水平,只留利158.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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