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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职工欠款

第七节 职工欠款



本区(局)职工欠款较多,1968年欠款额高达42.4万元。为索回欠款,曾一再动员欠款职
工制订还款计划,每月发工资时扣还,或用公债券抵还。自1980年起,按国家规定,欠款职工需
支付4%利息。由于采取以上措施,到1985年末,职工欠款额降到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