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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现金

第四节 现金



按照国务院规定,凡在银行开户工厂、机关、学校等企事业单位,银行都负有现金收付和现
金管理责任,银行按国家劳动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劳动主管部门,下达工资资金计划监督支
付。各企事业单位其它现金支付必须按规定使用。收入现金必须存放银行,严禁套支和座支,
库存现金量不得超过银行所核限额。单位之间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结算和监督,严禁出租出
借帐户。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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