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物价管理 本区物价管理分三个阶段。
1957~1960年为第一阶段。全区所有产(商)品均属于计划价格,商业系统内执行调拨价
格,零售价格由上级统一规定,物价管理人员只负责传达上级下达调价通知。
1961~1979年为第二阶段。物价管理权限形成“国家、省、市、区”四级价格管理网络。由于
产(商)品价格变化频繁,物价监督检查工作也随之加强,对零售企业、批发企业、工业企业、物
资企业、饮食服务行业、农副产品收购单位和医疗单位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物价大检查。
1980~1985年为第三阶段。价格管理形式发生很大变化,形成“国家指定价、国家指导价、
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区物价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实
施上级和物价部门批准由主管部门下达的定价、调价方案,并管理好各种价格和各项收费。负
责审核批准区管范围产(商)品定价、调价和收费标准。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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