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监所管理
第四节 监所管理
1958年5月18日,丰林林业地区公安局设看守所。1968年1月6日,将看守所改为看守
班。1973年10月4日,恢复看守所名称,同时设立行政拘留所。看守所负责对依法关押、逮捕、
拘留和处于侦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犯罪分子看管。在管教工作中,看守所(行政拘留所),建立《人
犯入监、出监制度》《提审解押人犯制度》《探监和物品、信件检查制度》《监所和人犯卫生制度》
《人犯接待和劳动制度》《人犯伙食监督制度》《人犯学习和放风制度》《人犯检举揭发坏人坏事
制度》等。同时,配合预审、起诉和审判工作。对在押人犯开展监规、法制,政策、形势、前途5项
教育,促使罪犯遵守监规认罪服法,改恶从善,重新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