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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消防

第六节 消防



1974年4月以前,本区(局)消防工作由公安局负责监督检查。1974年5月15日,将企业
义务消防组织改为解放军现役制,由上级派现役军人组建五营消防中队。设队长、指导员、司务
长,共有指战员22人,隶属伊春市消防支队和丰林林业地区公安局双重领导。1978年11月12
日,根据省公安厅、人事厅、编委联合通知精神,五营公安分局设置消防监督股,编制5人。1980
年3月14日,五营公安分局消防监督股改称消防监督科,设副科长1人,科员4人,负责全区
消防工作。1985年6月30日,五营现役兵制消防队撤销,组建公安消防队,定员35人。负责管
理消防队伍,充实消防设施,训练消防干警,组织和指导火灾扑救等工作。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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