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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交通管理

第七节 交通管理



1983年6月以前,交通管理由区交通科承担。7月1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83]47
号文件精神,将原由交通监理部门管理业务移交区公安局管理。在公安局内设郊区科(对外称
交警中队),设科长、副科长1人,内勤1人,交通管理2人,车辆管理1人,宣传教育、车辆保
险1人。主要是管理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取缔违章人员驾驶资格,指挥疏通交通,考核培训驾
驶员,处理交通事故等。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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