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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经济检察与林业检察

第三节 经济检察与林业检察



1978年建院以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和《案件管辖分工》,把
经济检察、林业检察作为主要任务,逐步开展自侦工作。对经济检察、林业检察案件,采取“一条
龙”办案程度,即:开辟案件线索、立案侦查、批捕、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出庭公诉。在打击经济
领域里严重犯罪活动斗争中,五营区人民检察院承担对经济案件查处工作。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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