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审判程序 五营区人民法庭成立,设刑事审判组,执行196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和黑龙江
省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1972年2月
28日制定《审判刑事案件试行程序》以及历年来中央、省、地增补有关规定,担负一审刑事案件
审理。负责处理公安预审机关起诉案件和直接受理案件。
根据省《审判刑事案件试行程序》,审判员、书记员对重大、复杂案件有权进行预审并邀请
群众参加,组织合议庭共同审理。在案件处理上,对公开处理案件,向群众公布案情,发动群众
讨论,征求群众和基层单位对案件处理意见,并作记录,装订在卷。属于全庭集体讨论案件,每
个干警都有发言权,提出定罪量刑处理意见。对判刑10年以内案件,区党委有审判权。判10年
以上刑期的逐级上报。根据案情进行不公开和部分公开审判,被告人有10天内上诉权利。
1979年五营区人民法庭改法院后,依据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行使诉讼审判权力,案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到法院,经刑事审判庭按
第一审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开庭前7日将检察院起诉书副本送达
被告人。开庭时,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
定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案件木公开审理外,其他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宣判。被告人
接到判决书第2天起,有10天上诉期。对每个案件审理,都给被告人以辩护权,被告人除自己
行使辩护权外,还可委托律师和被告人亲属为其辩护,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在进行审判活动
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983年9月2日以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届二次会议作出《关于严
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对《法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修
改,加快办案速度,全年结案66起,是历史上结案最多最快一年。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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