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事调解
第三节 民事调解
1973年10月,五营区人民法庭成立后,设立民事审判组。受案范围有自诉案件,经过基层
调解委员会或有关组织调解无效介绍到法院案件,外地人民法院移送应予受理案件,上级人民
法院和同级政府交办案件。在处理民事案件中,主要依据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二
次会议通过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党务委
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调解为主,调解无效做出判
决,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从历年受理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始终占多数。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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