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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人民陪审

第五节 人民陪审



1973年五营区人民法庭成立后,坚持实行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会议制度。同年五营区人
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蔡春起、马运和等45名人民陪审员。这批陪审员都应邀参加过司法审判
活动。人民陪审员在依法执行职务期间,与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在办案中,参加阅卷、调查、
审理、会议、判决等审判全过程。对没有固定收入人民陪审员,享受国家规定数额经济补贴。执
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提高办案质量,防止冤假错案发生起到良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