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优抚
第一节 优抚
历年来本区都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活动,以密切军民关系。尤其1978年以后,根据国家优抚
工作方针,经过全区性普查,进一步落实优抚政策。
一、抚 恤
自1957年起,民政部门遵照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1950年12月11日制定《革命烈士家属
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
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等文件规定,统一本区革命烈士条
件、革命军人负伤评残条件、残废等级和牺牲病故、残废抚恤标准、抚恤制度与优抚证件(革命
军人残废证、烈属证、军属证)。
经调整优抚金标准,改进抚恤办法,使一部分优抚对象生活得到改善。根据内务部、财政部
报经国务院批准文件精神,从1960年起,对生活没有依靠孤、老、病、残优抚对象,除由社队优
待劳动工分外,还实行每人每月发给一定数额定期定量补助。从1965年起,对三等残废军人,
由一次抚恤终了改为实行长期抚恤(当时称残废补助费)。
二、拥军优属
本区自建置以来,每逢年节由民政部门组织群众开展拥军优属活动。1960年,中国人民解
放军驻军某部24分队战士石树欣,在修筑五营区河北公路大桥时,不幸落水牺牲。五营区政府
和人民,为纪念这位烈士,将烈土葬于自然保护区四季长青松林旁(壮林街东北角,靠林边处),
并修建纪念碑。每当清明时节,学校组织师生为烈士扫墓,并讲述烈士生前事迹。通过多种形
式歌颂烈士高尚品德。共青团员入团和少先队员入队宣誓大会,有时也在烈士墓前举行,以期
教育青少年。
逢年过节,民政部门代表政府到军烈属家送年画、挂历、生活必需品、现金、慰问信等进行
慰问,已成为社会风尚。在节日期间,学校组织学生为军、烈属和残废军人做好事。街道组织妇
女到驻军营房为解放军拆洗被褥、洗衣等,使军民鱼水情谊更加深厚。
三、落实优抚政策
“文化大革命”期间,民政机构被削弱,许多优抚问题得不到解决,甚至有的烈属遭受打击
而出现冤假错案,优抚补助工作也木能很好落实,给部分优抚对象生活造成困难。粉碎江青反
革命集团之后,优抚工作得到恢复和加强。1979年4月20日,本区根据国家民政部1978年10
月发出《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优抚对象普查的通知》精神,对优抚对象进行普查,5月1日结
束。普查结果,全区优抚对象688人(户),其中残废军人34人,复员军人179人,退伍军人184
人,转业军人94人,退休工作人员4人,烈属11户,失踪军人家属1户,现役军人家属181户,
还有11名烈士无直系家属,按政策规定注销证件。同时,对优抚对象中13人冤假错案,给予彻
底平反,恢复优抚待遇。
四、退伍军人安置
1984年以前,退伍军人由市安置办公室直接安置,区劳动部门负责管理,按国家劳动管理
规定安排具体工作。从1985年开始,统一由区民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适当安置和管理。
是年,退伍军人58人(党员23人,团员35人),立3等功2人,受各种嘉奖53人,三等甲级残
废1人。他们服役年限1~5年不等。根据上级区别对待方针,本着鼓励先进原则,对两名立3
等功,3名受各种嘉奖6次以上,两名服役期5年,1名三等甲级残废,两名卫生人员,分别给予
照顾,安置在区(局)所在地。并向基层推荐政工干部2人,武装助理1人,其余分别安置各林场
(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