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救济 本区社会救济,民政部门根据宪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
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规定,按国家社会救济标准进行补助。
对社会救济户每年普查两次,新增户由本人提出申请,居委会介绍情况,街道办事处审查,最后
经民政部门批准。社会救济分为定期和临时两种,城市以定期救济为主,救济对象主要是无依
无靠无生活来源孤老病残人员;农村以临时救济为主,主要救济对象是因突然变故而发生临时
困难,影响基本生活的五保户、贫困户、优抚对象等。
根据国务院1965年224号文件规定,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老职工在1961~1965年6月
9日期间精简退职的,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年老体弱,长期患病,影响劳动使家庭生
活无依无靠的,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40%救济费,医疗费补助三分之二。根据1983年伊春市
民政局文件精神,对60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进行重新调查登记,对不符合本人原标准工资
40%救济费条件,现在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定额救济。家居城镇的每月救济15元(已享受城镇
定期定额社会救济费的不再救济,标准低于15元的补到15元),家居农村的每月救济12元
(医疗费不予报销),救济费从1984年9月1日起,按月标准计发。
(见附图)
@img 6W801N4.jpg^JPEG^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