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理机构及任务
第六章 森林资源管理
第一节 管理机构及任务
森林资源包括林地、林木以及林区范围内的野生植物和动物、林副产品和山特产品。
1981年6月以前,本局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由森调队和营林处两个单位设专人负责。1981
年7月,依据伊春市编制委员会伊编发[1981]116号《关于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和编制的通
知》,成立森林资源管理科,对森林资源进行专业化、规范化管理。1984年,林业局配备了
森林资源驻场员(归局资源科直接领导),既是资源科的伐区作业拨交验收员,又是驻场的
森林资源档案员,从此对施业区内森林资源作全面管理,具体实行了林业局、林场的两级
森林资源管理制。到1985年未,全局森林资源管理专业人员21人,其中资源管理科10
人(设正副科长3人),驻场员11人。
森林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认真贯沏“以营林为基础,营造并举,造多于伐,采育结
合,综合利用”的方针,采取有效的监督、检查措施,确保对森林资源的合理经营和利用。尽
快解决采育失调问题,逐步实现“越采越多,越来越好,青山常在,永续利用”的目标。
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具体任务是:
宣传、贯彻并组织实施党和国家关于林业的方针、政策、法令、规定、细则和办法;准确
地掌握森林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及其消长动态,指导和组织制定森林经营规划;组织调查设
计部门不断改进调查方法,提高调查精度,适应林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审批、监督、检查
森林经营和采伐部门对森林资源的一切经营和利用活动;协同林政、纪检、公安和司法部
门,调查处理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