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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生产管理

第二节 生产管理


林业局通过所属的营林处、计统科、劳动工资料、财务科等部门,对各经营所、林场等
基层单位和计划统计、劳力、定额、财务、技术等项工作进行管理。采取林业局、经营所(林
场)和营林生产段(组)三级管理方式。营林财务在1979年以前由林业局财务科管理。
1980年开始由林业局财务科总管,营林科分管。1983年7月,营林科改为营林处,营林财
务由营林处直接管理,林业局财务科原则总管。
各经营所、林场的营林生产,由分工主管营林的所(场)长负责。营林段的段长、技术员
具体落实林业局下达的营林任务、定额、劳力、财务、材料等项指标。整地、育苗、植树造林
等均采取计件工资制。营林工作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由场(所)长负责检查、督促,营林处验
收。
为了振兴林业,提高森林覆被率,搞好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和利用,充分调动广大职
工、青年、家属营林生产的积极性,开创营林工作的新局面,1984年,乌伊岭林业局本着
“上下承包,内外联营,简政放权,综合经营”的原则,结合本局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更新造
林和森林抚育承包责任制。承包责任制的内容是“四定四包”:定任务、定时间、定人员、定
费用;包经营进度、包作业质量、包森林安全、包技术措施。经过几年来的实践,承包责任制
不断充实和完善。
附 更新造林和森林抚育承包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振兴林业,提高我局森林覆盖率,搞好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和利用,充分调动广大职
工、青年及家属的生产积极性,开创营林工作的新局面,本着“上下承包,内外联营、简政放权、综合经营”
的原则,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基本原则,林权属国有,林业局对场所、场所对段队、段队对生产者逐级承包。承包期更新造
林一定三至五年,森林抚育为一年,分段验收,费用包干,平时预借,合同期满,全面兑现。
第二章 四定四包
第三条 四定
1.定任务。场、所按林业局下达的年度生产计划,依据调查设计资料对更新造林和森林抚育实行承
包,场、所可采取分户、邀伙、集体承包等形式,将任务落实到生产者。
2.定时间。各项生产必须按技术规程要求的时间和承包合同书规定的时间组织作业,按时完成。
3.定人员。参加承包的人员以职工、青年为主,不得承包给自流人员。
4.定费用。林业局按计划对场、所实行年初一次性费用核定包干。按作业进度分段验收借支,合同
期满、验收合格,费用全部结清。
第四条 四包
1.包经营进度。承包者要在场、所的全面规划、统一要求和指导下,对承包区做出具体经营规划,逐
年保证完成各个时期的各项作业计划和经营进度。
2.包作业质量。森林抚育(天然幼壮林、人工成林、林分改良)作业质量合格率必须达到85%以上。
整地、植苗、幼林抚育作业质量合格率必须达到95%以上,林场皆代迹地当年更新率必须达到100%。
3.包森林安全。承包户要负责做好承包区内的林政管理、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工作,确保森林资
源安全。
4,包技术措施。承包户必须加强营林技术学习,提高技术业务水平和森林经营管理水平,严格执行
调查设计,按规程进行作业。
第三章检查验收
第五条 更新造林和林分改良在幼林抚育后的次年六月,由验收人员会同承包者对作业面积和保存
率进行实测,作为结算开支的依据。在验收保存率达不到85%时,责成承包者限期补植,并在验收后的一
年补完。
第六条 新植幼林保存率每三至五年(按树种分承包期)进行一次实测,林业局、场、所验收人员共同
实查后与承包者双方签字,作为奖罚依据。
第四章奖罚
第七条 各项作地完成后,均按验收合格率开支,合格率达到95%以上者100%开支;合格率低干
95%(不含95%)高于90%的按合格率比例开支;合格率低于90%(不合90%)高于90%(不含90%)不
但不予开支、不计仟务,问时每公顷罚承包者10元(抚育代生产包括面积和林木产品)。严重粗植滥造、乱
砍滥伐者,还要追究经济责任直至刑事处罚。
第八条 承包期满,株数保存率达到85%(超过规定密度除外)第多活1株奖励1角,低于85%的
每少1株罚款8分(自然灾害除外)。各项作业预留的2O%资金,待交林后一次性结情。
第九条 承包者森林抚育作业时乱砍滥伐除按《森林法》和上级有关规定追究经济责任外,没收其产
品,并每立方米给予相应的罚款,砍伐幼树每株按林政有关规定给予罚款。承包者发现其他人员在承包区
内乱砍滥伐的,除按有关规定惩处外,没收其产品上缴场、所,罚款由承包者和场、所各承担五成。
第十条 在护林防火期内,承包者有机制上任何人到承包区内活动,一旦发现火情立即报告并积概
扑救,承包区内发生火灾要对承包者和责任者由护林防火部门和公安机关裁决处理。
第十一条 承包区内每年无火灾和乱砍滥伐现象,由有关部门给予表扬奖励。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责任制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责任制解释权属乌伊岭林业局。
第十四条 本责任制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