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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林政管理

第一节 林政管理


林政管理是林业事业的一项基础工作,是保护森林的一项重要措施。1964年前,没有
设林政管理机构。1965年后,林政管理工作由营林科负责。1966-1967年,伊春林业管理
局派驻本局木材专员1人,监督检查林业政令的执行情况。
1968年,取消木材专员设置,林政管理权限划归林业局。由区革命委员会生产部营林
组抓林政和防火工作。
1969年3月,成立防火办公室,负.责林政和防火工作。同年,在区内设立3个林政防
火检查站,每个检查站配备检查员4人。全局12个林场、经营所各配备1名专业人员负
责林政防火工作。在封山育林期间,严格控制入山人员。
1981年,成立阿廷河林政防火检查站,配备林政、防火检查员1人,因未设站房,该人
员常驻阿廷河林场。
1984年4月,成立林政科,为区(局)职能科室,与防火办合署办公。同年,结合经济体
制改革,对林政队伍进行了调整充实,并集中时间组织专业人员学习党和国家有关林业政
策、法令、文件等,以提高林政人员的业务素质。
建局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区(局)加强了林政管理工作。每年定期
由林政部门牵头,营林、生产、公安等部门参加,进行林政大检查。对违犯林政法令、乱砍滥
伐、盗卖木材等犯罪活动给予坚决打击。对一般性质的林政案件,依照《森林法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森工国有林区林政管理办法》给予罚款或按规定加倍罚款的处理。特大林政案
件由公安局森保科依法处理。1983年,处罚75人次,罚款9 241元;1984年,处罚124人
次,罚款11 256元;1985年,处罚214人次,罚款33 1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