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七节 原条(木)检尺

第七节 原条(木)检尺


一、原木检尺
1967-1973年,上游、美峰、文革(今建新)、移山等林场支林民工队用马套子将伐区
原水直接运至中楞装车场后,由场方配备验收人员,每两人为一组按《原木检验规程》及有
关规定进行验收。实行分片包干,对原水逐根评定。按树种、材种、长度和径级在木材截面
一端加盖或标明材长、径级、等级标记,并及时准确记人野帐作为产量、支付酬金的原始依
据。对木材增减变化当日晚将原木检验情况汇总到林场统计或调度。每月未对中楞到材
运出和结存数量进行结帐,在次月2日前报给局生产科。
二、原条检尺
原条检验工作是采伐及集材等项工作成果的记录,也是支付采伐工人和汽车运输工
人劳动报酬的依据。
原条集运到装车场后,由两名验收人员按照“原条检验技术规则”进行验收,并将工队
别、车号、伐区等级、集村距离、树种、材长、径级等项分别验明,记入野帐。同时用粉笔或
油、蜡笔在原条根部截面长划一直线标明直径和材长。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本局曾取消过山场检尺,以山下贮木场检尺一次为准。这种方
法容易造成车与车、林场与林场原条产量混淆不清,不适合生产作业管理及计酬支付工资
的需求,不久又恢复了山场检尺制。
1967--1973年10月,原条为水材生产产量以林场验收员检尺记录为依据。1973年
冬运开始后,鉴于林场原条产量和贮木场造材出材率低、误差数大的情况,林业局生产科
设置原条复检大队,对运到山下的原条在汽车上逐根进行复检。从而解决了林场原条产量
和贮木场到材数量不吻合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