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用建筑
第二节 民用建筑
乌伊岭区民用建筑主要有公建、私建公助、私建3种。
一、公建
建局初期,公建房舍均为木刻楞和板夹泥的简易房舍。由国家和企业投资,施工单位
依照基建科统一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竣工验收后分配给职工居住,产权归房管部门,并
由房管部门负责维修,住房按规定缴纳房租。
1965年,林业局投资23.4万元,在建设街建造第一批砖瓦结构职工住宅,共9栋,面
积为1 800平方米。以后每年都增建一批职工住宅。到1985年未,全区有公建住宅95 020
平方米,占全区公产房屋的40.98%。
二、私建公助
1965—1968年,林业局采取私建公助的办法缓解职工住房紧张的问题。由企业给予
补助150--300元,基建管理部门审批房基地,职工个人备料,施工建造简易民用住宅。房
产权在规定的年限内归房管部门,职工个人有使用权、自行维修权。超过规定年限,房权归
建房户,可自行处理。 3年间共建简易结构房舍4 731平方米。
私人建房从1965年开始,由个人提出申请,报基建科审批后即可动工。1969年以前,
私人建房均为土木结构的简易房舍。 1970年以后,开始建造半上半砖和砖木结构房舍。
1978年始,私人建房实行先审批后施工制度。由个人提出申请,并出据与建筑面积所需数
量相符的购买建材的发票,由城建和财务部门审查合格后,办理房号。竣工后由城建、公
安、消防、土地管理等部门检查合格后,房管部门发给使用房照。
截止到1985年末,私人建房面积为127 808平方米,其中砖木结构占60%。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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