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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自用材

第三节 自用材


自用材生产自1964年开始,主要由房建工程处承担。1977年11月29日建筑维修队
成立后,自用材生产单位为2个。房建工程处年加工自用材5 000立方米,建筑维修队年
加工自用材1 500立方米。各林场、经营所施工小型基建、维修项目所需自用材自行加
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