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机修厂 机修厂始建于1967年,是以伊春林业工程公司在本局的检修网点(划归乌伊岭局领
导)为基础,从各兄弟局抽调技术人员和工人,国家调拨新设备逐步发展起来的,承担全局
的各种机械设备检修、零部件加工任务,是以汽车、拖拉机大中修为主的专业工厂。1967
年,开始边建设,边承担汽车、拖拉机的小修、中修任务。到1985年,该厂拥有设备44台,
占地面积为40 836平方米。厂房面积为4 832平方米,生产厂房面积为3 100平方米。职
工280人,其中技工106人;技术人员7人,其中工程师1人,助理工程师1人。厂部设调
度室、技术室、材料股、财务股等股室,下设检修段、加工段、后勤段等。
检修机械由送修单位待入厂通知书按时送入厂。由局、厂验收员主持,送修、承修双方
代表对送修机械进行外观检查,了解掌握送修机械的状态及使用情况,做好全面记录,填
写交清单,办理入厂手续,即开始计算在厂期。
1972年前,机修厂检修工艺组织为“小组包干就车修理”的方式。1973年开始改为“小
组流水作业”的工艺组织,即分为:拆装组、内燃组、传动组、底盘组、汽路组、油路组、直电
组、水箱组和饭金组。入厂的殓修机械,由拆装组解体后,各专业组进行修理。新装备的总
成各部间隙以大修标准规定为标准,汽车按1978年交通部颁发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
(3101—78)、拖拉机以省农机局出版的《拖拉机修理技术标准》调整,检查各总成验收合格
后,进行全车组合安装。总装成的车辆都必须进行发动试运、检查、调整,经局、厂两级验收
员验收合格,送修单位代表在修竣机械验收单上签字,办理出厂手续,截止应修机械在厂
期。1983—1985年,检修工艺组织又改为“小组包干就车修理”;手工作业占全部检修工作
量的60%以上,扁铲、头地面作业为普遍形式。零部件的检验与检测以通用工具为主,
没有专用测试手段,多数总成、部件、零件凭经验和简单工具验收,另外检验体制还不够完
善。
入厂大修的主要机型有T-50拖拉机、东方红54/75拖拉机、铁牛-55拖拉机、东方红
28拖拉机、解放CA-10B汽车、CA-340自卸汽车、东风EQ-140汽车、EQ-340自卸汽车、
4125和东方红发电机组等。1967-1985年,年平均大修120混合台,最高年修(1978年)
177混合台,最低年修(1985年)65混合台。
机修厂执行林业局下达的指令性检修计划。1980年前,全厂以技术等级月薪计酬,林业
局对机修厂实行定额减亏的办法。1985年,该厂实行集体承包,林业局不再给予政策性亏
损补贴,年终结算收支平衡。
该厂在检修行业不景气的情况下,以大修林业生产设备为主业,同时承揽其它行业的
设备大修和机械零部件加工,以增加收入,减轻企业负担。
首先是发挥设备能力,对外加工零部件。在大搞军工生产时曾自制生产线,生产自动
步枪的机匣盖等。对外加工锅炉烟筒、防火瞭望塔、铁栅栏、油锯导板头、4115柴油机飞轮
外壳、解放牌汽车立轴、T-50集材拖拉机部分配件等。其中飞轮外壳经过改进设计,提高
了强度和耐用性,除满足本局使用外,还供应兄弟区(局)。
其次是机组发电、补充电源。建厂初期,该厂承担机组发电,供应林业生产用电。当时
所使用的发电机组均为柴油发电机组,主要机型有4146.6135、6160。1970年,伊春电网对
本局开始供电,发电机组设备陆续调往山上林场等单位。1974年开始,该厂负责管理使用2
台6300/500KW发电机组。该机组为林业局的补充电源,伊春电网停止供电,该机组立即
工作,以保证林业生产用电。有240平方米机组房,变电、配电等设备费用纳入林业局成本。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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