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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商品经营管理

第四节 商品经营管理


1965年始,全局国营商业企业经济活动,实行全面、统一的经营管理。1975年,乌伊岭
区(局)商业科制定了《改善企业管理方案》4项12条和《经营管理制度广章34条;1984
年8月重新修订了媳业企业经营管理制度》10章49条,对商业企业的计划管理、财务管
理、商品购进、储运、销售、帐证管理、物价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计划管理
商业科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参照上年销售、库存情况,以
及社会购买力变化大小等诸因素,编制全区国营商业的年度、季度、月份的商品流转计划
(商品的购、销、存计划),经局务会研究审批后,下达到所属的各个批发、零售商店、并定期
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业务、财务部门根据商品流转计划,分别制定商品的采购、供应、仓
储、运输、人员分工、网点设置计划和财务计划。
1978年,根据伊春地区商业局伊地商字(1978)第84号文件精神,乌伊岭区商业科坚
持统一计划,加强计划管理。凡属计划商品(包括国务院、国家计委、商业部管理的一、二类
商品和省局规定的计划商品,统称计划商品)都要通过商品流转计划进行安排。计划一经
批准,各个商业企业都要坚决执行。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违反统一计划,擅自动用计划
商品以物易物,乱搞协作。对省内货源偏紧,供需有差距,需要超计划进货或计划外进货的
品种,需报地区商业局审核后,经省有关公司批准,方能组织进货。对非计划商品(三类商
品)的供应,原则上到地区三级站自由选购,签订合同,按合同的内容严格执行。对一些紧
缺商品,由省、地区在各地之间均衡供应。
二、财务管理
商业科财务部门负责编制财务计划。并将商品购进、销售、利润、流通、费用、资金占
用、资金周转、劳动效率等主要指标,作为指令性计划分别下达到各个批发、零售企业,定
期检查、考核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
1970年,根据伊春地区革命委员会财政局满业局伊革商财联字(1970)第65号文件
《关于商业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本区商业科加强财务管理,年度
财务计划提前25天,季度财务计划提前20天上报地区商业局。会计报表按年、季、月由
商业科财务股汇总上报地区商业局、财政局。商业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调剂与转
让,须经地区商业局批准。核算方式,1984年前商业科财务股统一对各企业实行分头核
算,1984年开始实行科、店(部、厂)、班组三级核算。
三、商品供应
商品供应工作,由商业科的计划、业务、批发部门依据全区林、农、工业生产和居民生
活需要,逐类、逐品种的制定商品购进、销售、储存计划,并与供货的生产厂家、各级批发站
签订供货合同,由4名专职采购员根据商流计划、库存情况和订货合同适时、适量地组织
各类商品进货。自提商品由采购员亲手清点。
1984年以前,商品购进由批发部统一从伊春市三级站组织进货。1984年开始,改由以
黑龙江省二级站进货为主,同时从省内外有联系单位及生产厂家购进部分紧缺商品补充
市场供应。
批发与零售商店进货,坚持做到五要、五不进、一同行,即:要勤进快销、要及时对路、
要品种齐全、要规格适用、要数量适当;超计划未经批准不进、不明用途商品不进、不配套
商品不进、超越经营范围商品不进、影响身体健康的变质商品不进;货票同行。
商品到货,由验收员、保管员及时验收入库。零旦验收不过天,整车验收不过三(天)。
在库商品实行分区存放,分类堆码,货位编号,提高仓容,保证帐货相符。定期盘点商品,批
发单位半年盘点1次,零售商店月终盘点、季度抄盘点表。贵重商品(高档商品)每日清点
1次。对鲜货易腐易乱商品要进一批清一批。发生商品溢余和短缺;查明原因,及时处
理。
商品出库销售,凭正式出库票和调拨单,做到先进先出。蔬菜、水果等商品按实际检斤
或抽查,检斤承付不准按件定量或伤数入库与出库。出库员或营业员跟车押运时,不准在
途中出售商品。认真搞好商品出库台工作,积极扩大销售,做到库有店有、店有台有、摆足、
摆全本天货。不准以任何形式赊销商品,严格控制商品损耗和商品变价。商品损耗率按综
合损耗率执行。批发部门实行巡回批发,协助零售企业扩大经营品种,调剂余缺、同时降
低批发起点,实行拆包打件、选花配色。对一些分配商品均衡供应。
1985年,全年销售额为505.2万元。其中批发销售315万元。
乌伊岭区(局)商品作价和烟酒专卖工作由商业科业务股设专人负责。
四、帐证管理
商业科的批发部门保管员设置保管数量帐,批发员设商品明细帐、商品类值帐,及时
记载商品的进、销、存情况,批发员与保管员每月核对一次数量,并与会计核对一次类值
帐,发生差错及时更了。
零售商店营业员设立商品类值帐和商品明细帐,实行日记、日销、日结,正确及时记载
进、销、存情况,每月与会计核对一次类值帐,纠正差错。
经营商品实物人员的进销凭证、销货日报、损耗变价单,按时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当
日销售的小票子保管期为3个月。
商业科设置了专职票证员,负责国家特定时期对部分食品、副食品、工业品实行定期
定量供应而印制的各种票证的管理、发放、使用、回收工作,并制定了相应的各项管理方
法。
由商业部门统一发放、使用、管理的票证有:居民购货证、布票、棉花票、户券、工业品
券、副食品券、豆制品券等。定期、定量供应的商品有:棉布、棉花、猪肉、食糖、优质烟酒、自
行车、缝纫机、钟表、肥皂、洗衣粉、豆制品等。
1978年,根据伊春地区商业局“伊地商字(1978)第114号和第118号通知”精神:自
行车、缝纫机、手表、座钟、挂钟、电视机这几种大件商品,除“永久”、“凤凰”牌自行车继续
按现行办法,分期分批发票到机关、企业凭票供应外,其余全部敞开销售。
优质烟、优质酒实行对居民发票定量、按户供应、常年销售、突出节日,改变过去平日
不拨、不摆、不卖,年、节集中投放,占压资金,市场见不到的状况。
1983年,国家取消布票、棉花票,商业部门也相继取消了其它供应证、票、券,只保留
了副食品券、豆制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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