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集市贸易管理

第二节 集市贸易管理


1980年,本区开始出现零散集市贸易活动。1981年,区工商分局在第一百货商店南
侧,兴建区内第一处农贸市场,安置了带防雨顶棚的铁制柜台,地面铺设了水泥板块。上市
贸易品种主要是地产三类农副产品。集市价格实行限价政策,不许超过国家牌价的20%。
市场工商收费标准是:农副产品2%,工业品和大牲畜为1%,花、鸟、鱼为10%。区内集市
贸易开始正常发展,全年市场成交额20多万元,市场管理费收缴近万元。
1982年,党的集市贸易政策逐步放宽,规定了除在职干部、职工及在校学生外均可经
商做买卖,农民可进城经商办企业,职工停薪留职也可经商办企业;个体劳动者受法律保
护,政治上一视同仁,表现好的入党、入团、当兵、转正不受限制。
1983年2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指出:“城乡集市贸易,是
我国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它有促进农副业生产发展,活跃城乡经济、便利群众
生活、补充国营商业不足的积极作用。”为贯彻中央精神,促进区内集市贸易发展,区政府
投资8 000元,区工商分局自筹资金2 000元,在第二商店(向阳商店)门前和镇办事处门
前相继建成了“向阳农贸市场”和“轻工市场”。
1984--1985年,国家对集市贸易做出一系列新规定,促进了城乡集市贸易的发展。
(1)放开上市品种,各类农副产品和三类小工业品、化纤布、服装鞋帽等均可上市经营。
(2)取消限价政策,集市价格由买卖双方商定,随行就市。(3)允许商贩搞长途贩运。(4)取
消贩运工具的限制,允许商贩使用火车、汽车、船只等大型运输工具搞贩运。(5)打破地区
封锁,各地产品均可上市交易。(6)降低工商收费标准,各种上市商品收费一律不许超过
1%。
本区工商分局根据国家政策,坚持“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原则,采取管理与服务相
结合的方法,成立了市场服务部,为上市的商贩提供代开发票、检斤、算帐、租赁、寄存等服
务项目,活跃了市场,方便了上市交易的商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