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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经济合同管理

第五节 经济合同管理


经济合同管理是国家规定的经济合同管理机关,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
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经济合同的行政管理。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主要有6项职责:一是宣传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制定管理经济合同的规章制度;二是监督检查经济合
同的订立和执行,以及经济合同的鉴证工作;三是指导、督促有关部门的经济合同管理工
作;四是调解。仲裁经济合同纠纷;五是确认无效经济合同;六是查处利用经济合同搞违法
行为。
1982年,区工商分局设兼职经济合同管理人员,举办了1期《经济合同法》培训班。
1984年,区工商分局设立了经济合同管理股,对全区经济合同依法实行全面管理。到
1984年末,共鉴定各类经济合同496份,合同金额42.5万元;调解合同纠纷1起。
根据伊春市政府(1985)2号文件指示,从1985年1月1日起,统一使用《法人委托
书》和购销合同统一用纸。
1985年9月,根据伊春市工商局通知精神,成立了“乌伊岭区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设主任、副主任务回人。同年10月,区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了伊春宏大公司蚯
蚓良种厂乌伊岭分厂利用所谓“蛆蚓养殖致富快”进行诈骗一案,为养殖户追回了被骗资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