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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资进货

第二节 物资进货


乌伊岭区(局)物资供应科主要通过两条渠道采购进货:
一、依靠国家分配。主要是指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简称统配物资、即一类物资),如
煤炭、钢材、汽车、金属切削机床等;以及国家林业部平衡物资(简称部管物资,即二类物
资),如铁矿石、焦炭、平板玻璃、冶金设备、化工设备等。首先由物资供应部门按年、季、月
提报物资申请计划、物资进货(采购)计划,由伊春市物资局统一平衡分配、调拨发送到站
或自提。
二、依靠市场选购。主要是指地方管理物资(简称地管物资、即三类物资)如砖、瓦、沙
石、劳保用品等。这类物资产地分散,产品数量少,无需长途运输,而在企业所需物资中却
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由物资供应科组织自购或协作进货。1981年,劳动保护用品由物资供
应科自行加工解决。
本局坚持按计划统一采购的原则,全局物资采购权统归物资供应科,配备4名物资采
购员,分别驻哈尔滨市、伊春等地。各单位不准自行采购,直接摊入成本。必须外出采购时,
则事先提报采购计划,经物资供应科科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签发“采购通知单”,各单位
方可按批准的品种、数量采购并办理入库。物资供应科在组织采购前,本着先利库的原则,
凡能内部调剂使用的物资,暂不采购。采购时,坚持以主渠道进货,就近进货,减少中间环
节。1971年,购货总额为680万元;1977年购货总额为1 255万元;1985年物资总购进为
1 505万元。
货款结算有现金结算和非现金结算两种。非现金结算又分同市结算和异地结算。同
市结算有支票结算、付款委托书结算、同市托收承付结算、托收无承付结算等4种,异地结
算有托收承付结算、信用证结算、汇兑结算(信汇、电汇)、限额结算等4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