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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力调配

第二节 劳动力调配


一、职工来源
建局初期,职工主要由以下单位调入:1966年3月,从伊东林业局调入320余人;
1967年,从乌马河林业局调入四个林场和1个基建工程处300人,伊春林业工程公司三
处并入本局1 000人;1971年,从上甘岭林业局调入1个林场170人;1972年9月,克林
区撤销并入本局670余人。1968-1970年,接收伊春上山青年560余人;1970-1973年,
接收南岔上山青年870余人;1972年1月27日,接收上海支边上山青年369人。
1985年,全局共有职工6 177人,其中女职工2 646人。
二、工人招收与辞退
招工工作是根据生产需要和上级下达的招工指标进行招收。招收新工人主要渠道是
从林业局所辖各单位青年队中挑选。
首先制定招工简章,明确招工范围和试用期限。通过民主评议,青年队淮荐,党组织讨
论研究,确定被录用工人名单,上报劳动科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劳动科连同把工手续,基层
民主评议材料,领导推荐证明及本人档案材料一并报上级劳动部门审批。被录用的新工人
经6个月试用期考查试用,合格者转为全民所有制固定工人,不合格者予以辞退。1980年
招收录用新工人502名,1981年387人,1982年88人,1984年165人,1985年97人。
林业局还从历年正常退休、病退、死亡职工子女中招收顶岗人员(也叫接班),补充企
业自然减员。
三、劳力调配
林业局根据上级下达的生产指标,编制全局劳动工资计划上报伊春市劳动局。各基层
单位根据林业局核定下达的各项生产指标,制定本单位季、月劳动工资计划,上报局主管
部门批准后执行。
生产中劳力不足的单位,由劳动科统筹调整;仍不能满足需要的生产用工,各用工单
位可招用一部分季节性临时工和外委用工。但必须签署合同和委托生产协议书,再报请劳
动工资科审核批准后方可录用,否则不予支付工资。合同期满辞退。
劳动工资科按照“生产第一”的原则,合理调整全局劳力。生产一线工人保持相对稳
定,调动时必须经主管生产副局长和常务副局长审批后,劳动部门方可办理调转手续。无
特殊原因和理由不能随意抽调一线劳力。生产一线工人改变工种也必须由劳动部门会同
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后方可变动,以保证生产一线有充足的劳动力从事生产活动。
四、职工退休
劳动工资科根据国家颁发的劳动保险条例和职工退休办法,设专人负责职工的退休
与退职管理,并协助解决“双退’职工生活上的困难。
职工退休退职首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责成职工医院或劳
动鉴定医师检查鉴定。符合“双退”条件者,经局务会讨论同意后,报伊春市劳动局批准。
截至1985年末,全局退休、退职人员共计1 079人,其中:工人844人,干部115人,男
职工918人,女职工41人,死亡120人。
五、工人档案管理
全局工人档案统由劳动工资科设专人管理,严格执行档案转递制度,工人退休、退职、
开除、死亡档案仍由劳动工资科保管。
六、职工考勤、劳动纪律与奖惩
乌伊岭林业局坚持实行职工考勤制度,以此检查职工出勤、缺勤情况,作为计发工资
和奖金的依据。
1、处分
对违反国家政策、劳动纪律、财经制度、企业管理制度的职工,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
为辅;对错误情节严重,态度不好的职工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制裁。处分种类有:警告、记
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进行一次性罚款。
2、奖励
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光荣称号
等,在给予上述奖励同时发给一次性奖金。
七、知识青年安置
1968年,根据上级指示,开始安置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1973年前由区(局)革命委员
会生产部劳动组负责,1973年以后,由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统一管理。1980年撤销该
办后统由劳动科负责安置、调配。
1984--1985年、由区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知识青年的培训、安置、调配,其中部分知识
青年招收为正式工人补充生产劳力不足,部分安置在林场、农场和经营所的青年点(队)从
事林业、农业副业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