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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劳动工资管理

第三节 劳动工资管理


一、工资制度
本高劳动工资实行计划管理,对各单位的劳动力调配、工资支付,按计划控制。
职工工作调转统一由工资部门办理工资转移手续。
工资的支付是按国家劳动部门制定的企业工资标准及各类人员的工资等级支付计时
工资;按国家和企业劳动定额支付计件工资。
职工晋级按国家规定,经考核劳动态度、贡献大小、技术高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
执行。
1964--1968年,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1969年,根据省林业总局文件精
神,在生产岗位的工人实行整顿工资;非生产岗位的工作仍按本人原工资标准,计发计时
工资。
1977年,根据国发(1977)89号文件规定,对无固定工资等级和整顿工资人员按国家
规定的工资标准进行统一定级,执行计时工资制,并对生产一线工人实行了计时补贴。
1979年,恢复计件工资制,分别执行计时和计件工资制。
1982年,除实行计时、计件工资外,开始实行承包工资制。
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实行职务工资。
本局林区津贴,在区(局)址所在地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工资的30%领取;在山上
林场(经营所)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工资的41.7%领取。
(见附图)
二、劳动工资计划
本局在保证完成伊春市劳动局下达的劳动工资指标的前提下,按照各基层单位各项
生产(工作)建设任务、生产作业条件、设备能力、劳动定额和林业企业定员标准及现行水
平,编制全局劳动工资计划。
本局每年召开年度企业计划工作会议,在会议上贯彻落实劳动工资计划。会后组织有
关人员深入基层单位,帮助算细帐,把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分解到各主管领导、工段、班组,
使计划落到实处。为加强劳动工资计划的严肃性,在基层单位每月开支审查工资基金时,
对照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保证了劳动工资计划的完成。
三、工资分配形式
本局实行森工采运经济承包组内部“计分计酬”的工资分配形式,改结算制为预算制,
按木材生产工序划分为代区阶段、运输阶段、贮木阶段。
(一)伐区阶段。实行“五定两保一包”经济责任制,即:定作业地点、定产量、定人员、
定工资、定消耗;保作业质量、保安全生产防火;包费用。按作业伐区包干,以包车组为经济
承包单位,在承包组内部实行“定额计分,以分计酬”的工资分配办法。
1、根据承包组内部每个成员所从事工种的技术繁简、劳动强度大小,确定工分标准。
2、定额工分的计算,其公式:
(见附图)
(二)运输阶段。汽车运材实行单车计件承包。其工资分劈是先从计件工资总收入中
拿出司机、助手计件评价工资,剩余的超额工资,司机、助手进行平均分配。如未完成劳动
定额,司机和助手按原计件评价工资比例分配工资。
(三)贮木阶段。实行卸材、选材、选材、装运混合计件承包。将楞区划分3段,组成3
个生产责任小组,并以这3个小组作为中心工资分配计算的中心单位,进行当日工资分
劈,当日公布,月末开支的工资分配办法。
四、奖金分配形式
1970--1978年,根据黑龙江省林业总局(1970)121号文件规定,将奖励基金改为附加
费,生产工人每月5元,非生产工人每月4元。
1980--1981年,根据各单位生产任务完成情况,成本使用情况,有无伤亡事故等向职工
发放综合奖。综合奖分为三等,一等每人每月10元,二等每人每月7元,三等每人每月5元。
1983--1985年,实行超产奖;采、运、贮三大工序衔接奖;无扒车奖。各场场长和主管
生产副场长每人每月各得奖金30元,调度和生产段长每人每月各得奖金20元,工人实行
计件工资不发放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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