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劳动保护
第三节 劳动保护
一、劳动保护用品
从1963年筹建局以来,本区(局)按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按时向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
品。1973年前,劳动保护工作及用品的发放审批由劳动工资科设专人负责。1974年开始
由保安科(后改称安全技术监察科)负责此项工作。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发放工作,由物资供应科和安全技术监察科具体分工共同负责,按
上级规定的标准掌握发放。安全技术科按行业、工种审批数量,物资科负责采购、加工、验
收、保管、发放、回收。1984年前,劳动保护用品主要是棉纺劳动布制品。1984年后,随着
化纤产品的发展,改为涤卡类。同时,样式有所改进,注重了实用与美观相结合。
享受劳动保护待遇的工种有;木材采伐、木材加工、木材运输、贮木生产、营林生产、基
本建设、机械电力、林产化工和技术职务各工种及后勤等。发放的主要品种有大衣(棉、
皮)、手套(棉、皮)、皮裤、鞋(棉、皮)、毡袜、工作服、安全帽、雨衣、胶靴、毛巾等30余种。
二、特殊工种保健
从1964年始,根据国务院关于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作业工人的保健食品规定精神,
开始实行职工保健制度,本区(局)特殊工种主要有:焊(电、风、气、锡)工、喷漆工、充电工、
铸工、X光射线、化验、传染病医护人员等。保健食品主要有白糖、豆油、肉、蛋等,保健费按
工种划分为甲、乙、丙等级按日计发,由保安科审批。应享受保健待遇的职工,凭票证到粮
店、商店购买,每人每月规定为豆油0.5斤、白糖1斤、猪肉2斤。自1979年起,市场放
开,副食品价格提高,取消票证(豆油除外),相应提高保健费。
(见附图)
三、女工保护
由于乌伊岭区(局)地理位置等原因,妇女病发病率较高。女职工保护除按规定应领取
劳动保护用品、享受特殊保健外,每月加发卫生费0.60元(198年前0.40元人女工“三
期”(月经期、怀孕期、哺乳期)及老年更年期分配轻工作,不参加重体力劳动,不加班加点,
不从事高空、高温、冷水、低温以及国家规定第三级劳动强度的劳动。产期休假,正常产假
56天,难产72天、独生子女产妇休假90天(达到法定婚龄)和180天(达到晚婚年龄),工
资照发。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建立了女工卫生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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