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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伤亡事故处理

第四节 伤亡事故处理


在生产(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则按照“三不放过”的要求(找不出事故原因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和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认真做好事故调查
和登记、统计、报告工作,严肃加以处理。伤者,由职工医院出具诊断,经局医疗鉴定委员会
研究鉴定,安全技术监察科审查批准后确定为公伤,享受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待
遇;死亡者,单位必须有死亡报告,经区(局)领导审查签字,安全技术科报上级主管部门,
按公伤死亡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对于在生产(工作)中违反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工作不负责而
造成伤亡事故的责任者,则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以党纪国法论处。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则
由主管部门安全工作的区(局)领导组织调查处理;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则由省总局
领导亲自参加调查处理,企业主管领导亲自到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汇报,并抓住典型事故公
开当众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