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检察
第二节 刑事检察
乌伊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5人组成。
乌伊岭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
定,对于背叛国家、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
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自己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于乌伊岭区公安机
关侦察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乌伊岭区公安机关的侦
察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乌伊岭区人民法院的
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一、批捕
刑事案件审查批捕工作由乌伊岭区人民检察院一科负责,对乌伊岭区公安分局提请
逮捕人犯的案件进行审查,根据主要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以及是否符合逮
捕人犯的条件等,分别情况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
察。对乌伊岭区公安分局的侦察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必要时可以派人参与公安机关的
侦察活动或重大案件的讨论。
1979--1985年,共受理区公安分局提请审捕的刑事案件135起、150人,经审查批准
逮捕124起、139人,不批准逮捕11起、11人。
二、起诉
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工作由乌伊岭区人民检察院二科负责,
对乌伊岭区公安分局侦察终结后提出起诉或免予起诉意见的案件进行审查及必要的侦
查,对于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起诉决定,向
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
除刑罚的,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对于被告人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
所为,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980-1985年,共受理区公安分局侦察终结移送案件123起、135人,依法提起公诉
100起、108人,免予起诉11起、12人,不起诉1起、1人,因事实不清退回区公安分局补充
侦察1起、1人,移送二审法院7起、7人,结转17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