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控告申诉检察
第四节 控告申诉检察
乌伊岭区人民检察院尚未设置控告申诉机构,而是由本院检察长指派专人负责控告
申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乌伊岭区人民检察院接受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对犯罪的控告、检举、以及犯罪人的自首、其他单位移
送来的案件。对于其中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负责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控告、检举人如
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保证在侦查期间为他保守秘密。
1979--1985年,共接待控告申诉87起,其中检察院自理和查处的16起,给予必要答
复处理的26起,移送区内务有关部门处理的38起,移送区外处理的5起。处理历史遗留
的“冤、假、错”案2起,1起移送区委给予平反,1起移送外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