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监所检察
第五节 监所检察
乌伊岭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由一科兼管,对乌伊岭区公安分局看守所羁押和
释放人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行监督。检察经乌伊岭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缓刑的罪犯或
监外执行的罪犯,是否依法正确执行。检级经乌伊岭区人民法院判决后应当送监狱、劳动
改造机关执行刑罚的罪犯,最否按规定送到监狱或者劳动改造机关服刑。
乌伊岭区人民检察院一科配备1名专职监所检察干部,在乌伊岭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驻所检察。对看守所人员管理教育犯人是否遵守法制实行监督,一经发现公安看守人员有
违法乱纪行为时,以口头或者填写纠正违法通知书,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情节严重
的可以直接予以查处。对公安人员读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交检察院法纪检察科立案侦
查,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