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机构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机构


1973年前,乌伊岭区(局)的审判工作先后由区公安局预审股和人民保卫部审判组负
责。
1973年10月,经伊春地委批准,建立乌伊岭区人民法庭,设民事、刑事、办公室(含接
待)。编制6人,其中副庭长1人,秘书正人,刑事审判员和书记员各四人,民事审判员和
书记员各1人。
1979年3月,经黑龙江省委批准撤销乌伊岭区人民法庭,建立乌伊岭区人民法院,配
院长、副院长各1人,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含接待室)。
1981年7月,增设经济审判庭,设庭长、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各1人。
1982年全月,增设信访接待科,设科长1人、接待员2人。
1985年12月,乌伊岭区人民法院设三庭一科一办,编制24人。其中院长(副处级)1
人,副院长(正科级)1人,庭长、科长、主任、审判员(副科级)6人,助理审判员(股级)4人,
书记员4人,法警5人,行政人员3人。
(见附图)

@img6W801EB.jpg^JPEG^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