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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审判

第二节 审判


乌伊岭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由5人组成。
1973--1985年间,乌伊岭区人民法院共审理刑事案件175件、188人,结案175件、
188人;受理民事案件775件、1 556人,结案708件;受理经济案件31件,结案28件。
一、刑事审判
1973年10月,乌伊岭区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组,开始行使刑事审判权。1979年3
月,改称乌伊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1973—1985年,共审理刑事案件 175件、188人,结案 175件、188人。其中杀人案 5
起,强奸案24起,好淫幼女案2起,伤害案26起,抢劫案4起,流氓案15起,盗窃案32
起,爆炸案2起,反革命案2起,放火案1起,其它案件62起。
认定有罪人数188人,判决171件、188人。其中死刑2人,死刑缓期执行1人,无期
徒刑1人,15年以上徒刑1人,10—14年徒刑9人,5—9年徒刑54人,不满5年徒刑55
人,拘役27人,缓刑28人,管制1人,免于刑事处分9人。
二、民事审判
1973年10月,乌伊岭区人民法庭设民事审判组,接管原区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部审
判组和公安局审判股之民事审判权。1979年3月,改称乌伊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乌伊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按照民事审判工作十六字方针:“依靠群众,调查研究,
就地解决,调解为主。”依法调处和审理民事纠纷和民事案件。1973—1985年,共审理民事
案件732件,结案708件,结案中调解623件,判决35件。其中离婚案425件,抚育案13
件,赡养案58件,扶养案11件。婚姻财产纠纷案1件,房屋案17件,债务案30件,赔偿案
157件,继承案4件,其他16件。
在审结的民事案件中,离婚案比重较大,占总数的58%。调解289件,其中离婚的
209件,不离的80件;判决15件,其中离婚的14件,不离的1件;撤诉110件;移送10
件;终结1件。
三、经济审判
1981年7月,乌伊岭区人民法院增设经济审判庭,负责审理原由刑事审判庭兼管的
经济案件和经济纠纷。
1973—1985年,共审理经济案件和经济纠纷13起、16人。其中盗窃公共财物1起,
诈骗公共财物1起,贪污7起,受贿1起,盗伐林木3起。判决16人,其中刑期5—9年的
4人,不满5年的4人。缓刑的6人,免于刑事处罚的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