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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民调解

第三节 人民调解


1981年,乌伊岭区人民政府乌伊政发(1981)第62号文件,批转司法科《关于建立人
民调解委员会的报告》的通知,由司法科负责对基层各单位进行人民调解工作的组建工
作。
1983年,组建了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53个,有调解人员300人,调解民事纠纷230
件。
1984年,全区有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54个,调解人员323人,调解民事纠纷270件。
1985年,全区有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54个,调解人员332人,专职司法助理员1人,
兼职司法助理员12人,调解民事纠纷24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