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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森林保卫

第七节 森林保卫



1972年8月,乌伊岭森林警察中队成立,设代理指导员、代理副队长各1人。辖3个
小队,干警40人,其中干部4人。
1978年11月,乌伊岭森林警察中队由“企业性武装集团”改行兵役制,纳入中国人民
解放军总后勤部序列。设代理副队长2人。1984年11月,乌伊岭森林警察中队改称为乌
伊岭森林警察大队。
森警队在武装护林、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工作中,根据林火发生规律,加强宣传,着重预
防。把防火意义和有关知识编成文艺节目,巡回演出。在辖区制高点,以高大树干为依托,
建起6处简易瞭望台。自1978年以后,每年都在草原与森林接壤的险要地段,打烧20多
公里的战略防火隔离带。管辖区域连续8年实现无森林火灾。
1982年5月,乌伊岭森林警察中队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制订了文明森
警公约和文明带兵8项要求。春防期间,在营区周围植树842棵。驻阿廷河执勤分队,帮
助驻地群众烧麦秸棵60多响,植树造林117亩。1984年,分别与驻地的第二粮店和哈尔
滨铁路分局301、302次旅客列车的青年包车组,开展了警民共建活动。1985年3月,乌伊
岭森林警察大队被伊春市委、市政府命名为文明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