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教育经费
第八节 教育经费
教育经费主要从企业基金中列支。幼儿教育经费由职工福利基金支出。
中小学普通教育经费每年根据各学校的教学班级数、学生数、职工的配备比例下达计
划,1976年以前由区财政科管理使用。1977年2月,文教科财务独立,教育经费拨到文教
科统筹管理,各学校包干使用。“文化大革命”前平均每年支出29.6万元;1967年支出
7.6万元;1975年上升到49.8万元;1985年支出120.7万元。
中小学普通教育经费除按企业基金有计划地拨付之外,另有学杂费和勤工俭学收入,
作为教育经费的补充。学杂费交纳标准,小学生每人每学期3元,每年6元;中学生每人每学
期5元,每年10元。勤工俭学,小学生每人每年约1.00元,中学生每人每年约1.50元。
技工校经费开支按师生总数预算,由企业基金拨付。1981年建校初,经费支出8万
元;1982年支出15万元;1983年支出18万元;1984年支出16万元;1985年支出16万
元。到1985年底,支出总额达78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1983年以前,由区财政科管理,主管领导审批报销。1983年开始,根据
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指示精神,职工教育经费按全区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财政
科统一管理,支付7万元,1983年支付8.8万元。1985年支付10.5万元。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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