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计划生育
第二节 计划生育
1975年前,乌伊岭区(局)计划生育工作由职工医院负责。有1名副主任(副院长)分
管此项工作,配备兼职医务人员具体负责。
1975年1月成立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由区革命委员会主任担任,下设计划生育
办公室与卫生科合署办公。卫生科副科长兼任计划生育办公室副主任,设专职计划生育员
1人。同年4月,区派四名主管计划生育的副科长参加市组织的计划生育考察团去南方考
察。全区44个基层单位均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干部44人,并
利用有线广播、板报、画廊、橱窗等宣传形式,对广大育龄群众进行宣传教育,普及避孕节
育知识。同时,组织计划生育手术队深入农场、林场、经营所对已有2个孩子以上的育龄
妇女实行结扎手术,截至1977年未有2 196对夫妇采取了结扎术,1377人上环,落实了
“一对夫妇一对孩,中间相隔四五年”这一政策,年人口自然增长率由1970年的40.03‰,
下降到1978年的7.2‰。
1979年初,计划生育办公室从卫生科划出,为区政府独立科室,编制4人,设副主任1
人。全区55个基层单位实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制,各单位签定了计划生育合同,计划生
育工作实现了正规化管理。同年4月,根据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1979)263号文件和伊地
卫字(1979)723号文件精神,乌伊岭区革命委员会制定了计划生育的9项规定,使“一对
夫妇一个孩”政策得到落实。同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人口增长致广
大共产党员、共青团员一封公开信》发表后,本区广大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响应党中央号
召,实行晚婚晚育,带头生育一个孩子。同时区政府规定独生子女免费上学、免费就医、免
费入托,对违犯计划生育规定的,进行党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各单位普遍建立计划生育
统计台账,实行程序化管理。截止到五985年末,已有1841对育龄夫妇领取了“独生子女
光荣证”,5 030已婚育龄妇女中有4 679人采取了节育措施,节育率达93%。全区人口
自然增长率为5.76‰。
1979—1985年,区计划生育办公室被评为伊春市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1985年,乌
伊岭林业局被评为省森工总局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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