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社会救济与优抚
第二节 社会救济与优抚
一、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工作分两部分:一是救济、二是救灾。
救济有两种形式,即定期救济与临时救济。定期救济的对象主要指两部分人,一是无
依无靠,无生活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鳏、寡、孤、独、残等人;二是虽有部分劳动能力、但
无固定收入,无固定职业,生活还达不到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犯罪家属、临时救济的对象,
是指家庭中有劳动能力,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但无固定职业,发生临时则难时自己无力维
持,可得到临时补助的人。
救灾。当地发生重大火、水、旱、涝、雹、虫等自然灾害时,对受灾者酌情予以救济。
1968--1985年,根据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全区共发放各种救济款
74万元。
二、优抚工作
区民政科每年对烈军属、伤残军人、病放军人家属进行定期和临时抚恤与补助。并在
重大节日(“八一”、元旦、春节)期间进行走访、慰问、召开座谈会、联欢会,组织拥军小组到
驻军、森警部队上门义务理发、修表、缝补衣被;帮助军烈属相水、劈柴、清扫卫生,赠送年
画、光荣花、纪念品等。常年开展警民共建活动,支持部队建设办强军民团结。据统计,
1981年全区有烈属5户22人,残废军人家属14户63人,军属188户,复员退伍军人506
人,优抚对象713人。
1973--1983年,全区召开3次“优抚对象先进个人和拥军优属先进集体代表大会”,
共表彰奖励优抚对象252人次,究进集体15个。1975年11月,本区推荐出席伊春市第一
届优抚对象代表大会先进个人6人,先进集体4个;1983年6月,出席伊春市第二届优抚
对象代表大会先进个人6人,先进集体4个;同年9月,出席黑龙江省优抚对象代表大会
先进个人1人:王金山,先进集体1个:上游街道办事处。
1983年2月,对全区烈士家属进行了普遍调查和核证工作。共调查出烈士家属14
户,其中符合换证条件的5户,其余9户不予换证,原证留作纪念。并于同年4月5日,区
政府举行换发革命烈士证明书有线广播大会,使全区人民受到了一次深刻的革命传统教
育,从而增强了人民群众拥军优属光荣感和责任感,鼓励优抚对象“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
大光荣。”
乌伊岭区有4名烈士载入了《黑龙江省革命烈士英名录》第一册,他们是;关忠和、梁
一学孟、赵长贵、王恩久。烈士张财是1983年在本区入伍的解放军战士,于1984年5月,在
赤峰国防施工中牺牲。到1985年末,全区共有军属132户,烈属7户,病故军人家属3
户;伤残军人12人,其中二等乙级4人,三等甲级4人,三等乙级4人。1968--1985年,全
区共发放优抚费3.6万元。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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