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婚姻登记
第四节 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法》协理。凡符合法定婚龄,手
续齐全、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的,由负责办理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按照《婚姻法》规定
进行询问,确认不是早婚和包办婚姻的,给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书。对通过晚
婚、晚育宣传教育,自愿推迟婚姻的男女青年,予以鼓励,并延长婚假1周。对于不符合
《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有关规定而申请结婚登记的,予以批评教育,使其撤销结婚申
请。
1981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本
区在执行新《婚姻法》的同时,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晚婚年龄要求男25周
岁、女23周岁,晚育年龄要求女24周岁以后。在办理结婚登记工作中,坚持“五不登”的
原则,即本到法定结婚年龄不予登记;非自愿的不予登记;已有配偶的不予登记;属于直系
血亲和3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不予登记;患麻疯病或性病未治愈的不予登记。与此同时,做
好宣传,把好关,使婚姻登记工作步入了严肃的法律轨道,一些地方土政策同时废除。据统
计,1968-1985年,本区民政部门共办理结婚登记3 300对。
离婚登记同样是依照《宪法》和《婚姻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男女双方申请离婚登
记,必须持双方单位介绍信、本人申请、双方于女和财产协议书、户口和结婚证方可受理。
在受理同时坚持以说服教育,使其和解,重归于好为主,慎重判离为次的原则,通过多次说
服教育,调查分析,双方确属感情破裂的“死亡婚姻”,即可受理办理离婚手续。据1968-
1985年统计,本区共办理离婚登记105对。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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