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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殡葬管理

第五节 殡葬管理


1985年11月前,本区实行土葬的管理方法,公墓设在乌伊岭区南山公路两侧,铁路
东侧,与汤旺河区交界地。1982年10月此处公墓一律禁止埋葬,并按区规划指定的范围
限期搞完平坟深葬,不得留有标志。同时又在乌克公路4公里处开辟公墓1处,并派专
人负责管理,民政部门投资500元建成30平方米砖木结构房,供公墓管理人员用。
根据国务院(1985)18号文件《关于殡葬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和伊春市殡葬管理办
法的规定,为保护森林和风景资源,有利于环境卫生和人民身体健康,减轻人民群众的
经济负担,乌伊岭区于1985年12月1日开始实行火葬制(回民可采取自愿),限制土葬,
提倡文明、简朴、节约办丧事,抵制封建迷信和铺张浪费。凡死于本区管辖内的遗体一
律由政府派专车将遗体载往新青火葬厂进行火化,然后将骨灰盒存放在殡仪馆。违者一
律不发给丧葬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并征收土地占用费300元。同时由所在单位负责挖
出尸体火化。对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尸体仍坚持挖出火化。对从事封
建迷信活动、从中牟利、扰乱社会治安的,轻则批评教育,重则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实行火葬制是一场破旧立新的革命,区委、区政府领导态度坚决,利用各种宣传工
具,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了宣传教育工作。要求每个党员、干部以身作则,带头执行,教
育广大群众自觉执行,促使殡葬改革推行火化工作顺利进行。本区实行火葬制后,火化
率达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