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伐区造材
第三节 伐区造材
1948、1949年两个冬季,汤原、勃利、集贤县入山伐木的农民在伐区造材时,为了既要多运
木材,又要牲畜省力,便尽量少造或不造材长6米以上的原木以及树木梢头的多枝部分和梢端
的细材,伐倒一棵树,只利用干材部分的现象较为普遍。
1949年冬,东北林务管理局在造材上提出了“优良大径木,靠根截长材,梢头木利用到六
公分”的要求,各采伐作业单位配备了熟悉山场业务的技术人员加强管理造材工作,林务所直
营工人采伐工队在伐区造材3.02万立方米,其中利用梢头木做矿柱236立方米,占造材总量
的0.8%。工人在伐区造材,把原木间锯口错开,露出木材断面,能量检尺径即给验收。当时对
伐木造材工人不加编组,1~2道锯为计件单位,检尺员在验收计算产量中,无法控制工人不顾
地形坑洼陡峭的随意采伐与造材,使一些木材丢在山场运不出去。
1951年冬,本局停止拖拉机集材,按畜力集材要求,造材工作全部在伐区进行。是年伐区
造材作业,总结了前两年单锯计件、不顾及通道、集材的缺陷,把伐木、造材、通道工序联合起
来,编成混合计件计酬工组,并由领导指定与群众推选相结合,选出熟练的采伐工人担任工组
长。采伐混合小组把采、造的木材,向着运材主道通出小道,把一棵或几棵树的木材归成堆,在
运出方向前头垫上高20厘米以上的垫木(亦称楞腿),便于就高装载,这一工序称为吊卯。一
堆木头叫做一卯,一卯最少要够装一爬犁。这一劳动组织和工序的改进,使木材丢弃现象得到
了防止。
1952年7月24日,东北人民政府林业部在《东北森林一九五三年采伐方案》中对造材及
利用梢头木工作重点提出:“大径优良木根部要截长材(六公尺以上),梢部多节部分截枕资或
电柱,根部有缺点但利用价值仍在百分之四十者可截短材,直径六公分以上的梢头木,有利用
价值者,必须分别做矿柱、造纸、民用材等用材”的具体规定。本局贯彻执行这一规定,1952年
与1951年比较,材长6米以上的原木产量增长近一倍,矿柱材增长量达9.1倍。
1955年,本局又实行拖拉机原条集材,原条集材到山、中楞场及运到贮木场选材6.55万
立方米外,在伐区造材38.78万立方米,为木材总产量的85.5%。
1956~1959年伐区造材60.66万立方米,为同时期木材总产量的37.6%。
1960年,本局因原条流水作业量减少,伐区造材比重比1959年增加7.4%;1961年因采
用新工具、冰雪滑道弥补拖拉机集材量下降,伐区造材比重比1960年又增加了5.5%。实行小
集中的人力集材,在造材上出现了片面考虑人力所及的“量力造材”、粗材截成短材的偏向,违
背了量材造材、合理造材的要求。
1963年,伐区原木生产量增至19.02万立方米,为1962年的1.5倍。 1964年,原木伐区
选材量19.69万立方米,占木材产量的54.4%。1965年。原条流水作业比重达到68.4%,伐区
造材量比1964年下降7.47万立方米。此后,随着森林资源的锐减,以抚育伐方式生产木材的
产量比重增长,伐区造材比重随之增加。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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