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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伐区清理、伐区作业质量

第四节 伐区清理、伐区作业质量


日伪时期,在本林区采伐木材、枝丫及直径不足20厘米的树头,任意丢弃在伐区。
民国37年(1948)10月14日,东北林务管理局在《为令遵守伐采林木注意事项由》的命令
中作了“伐木后必须随时进行整理林场工作,将树枝、树头清理到一定地方,以免防害小树幼苗
生长”的规定。在1948、1949两年冬,汤原、勃利、集贤县民工在本施业区采伐时未能执行上述
规定,只采不清,枝丫、树头弃置伐区。
1950年冬,东北森林工业总局在本局第四作业所组织试行枝丫堆积和焚烧,因受水运限
制,单纯采伐红白松,采伐径级限制在胸高直径30厘米以上,以至焚烧枝丫伤害保留的树木,
中止了试验。
1951年,在采伐中实行枝丫堆积,要求离开母幼树的尝试仍未成功。
1952年8月后,贯彻执行东北人民政府林业部发布的《东北森林一九五三年采伐方案》,
把不能造材的病腐站杆、梢头木、风倒木做了烧柴,枝丫按堆长不超过2米,高、宽不超过1米
的要求进行了堆积。
1956年,根据《国有林主伐试行规程》要求,把实行连续带状皆伐伐区剩余的枝丫、倒木等
做了清理,并进行焚烧试验。
1957~1963年,在安全、先锋、向阳、育林、前进5个拖拉机集材的林场,实行夏季集材。为
解决集材道路松软和泥泞,把大部分粗枝丫、倒木、站杆垫在集材道上,细枝丫堆成高度不限,
长2米、宽1米的堆,次年春季焚烧。冬季集材伐区和不实行原条集材的林场,也按这一方法
对采伐剩余物做了清理和焚烧。
1964、1965两年,在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发布的《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简称“工
业七十条”)的基础上,建立起从采伐到迹地清理各项作业合为一体的综合小工队。要求清林达
不到标准不验收原伐区,不拨交新伐区。9个原条生产小工队、7个原水生产小工队实行随采随
清,合理处理采伐剩余物。经几年火烧枝丫吸取了保留树被烤伤的教训,改为带形堆积任其自
然腐朽的处理方式。堆积带宽度为1.5米,高度为1米,长度不限(通称“阴带”),带与带间隔
为6米,为更新植苗带(通称“阳带”)。
1966--1971年,伐区清理仍按堆带方式进行。但在伐区验收、拨交上受“文化大革命”影
响,不坚持质量标准,甚至放任自流现象屡有出现。
1972、1973两年,学习田升(现双丰)林业局利用枝丫材发展木材综合利用的做法,从伐区
运到贮木场枝丫材6724层积立米。
在以抚育森林为主的采伐中,实行采伐前清理,在清理中生产木材和枝丫材,在集材后再
进行整理的清林方式。在以生产木材为主的采伐中,实行全面清理林场结合生产枝丫材,清理
出来的枝丫材以集材拖拉机搭载板背负或以人拉爬犁运至装车场,再用汽车运到山下木材综
合利用加工单位。前进经营所在枝丫材运出后,把细小枝条收拣起来充做烧柴,既提高了采伐
剩余物的利用率又提高了采伐迹地的清理质量。
1982年3月,伊春林业管理局按林业部木材生产局修订的《国有林伐区作业质量检查评
比标准》检查了本局1981年木材生产伐区,认为:采伐方式完全合理;伐区每公顷应采未采木
材0.49立方米,应集未集木材0.11立方米;伐根合格率88%;随采随清、清理质量均达到
90%,伐区作业质量综合得分95.1分。林业部《关于一九八二年国有林区木材生产伐区作业
质量检查评比情况的通报》中提及,“据一百二十六个林业局(场)的检查统计,平均综合得分
87.1分”,本局首次获得林业部伐区作业质量的奖励。
1984年4月,伊春林业管理局检查评定本局1983年木材生产伐区作业质量得分98.5
分。林业部《关于一九八四年度国有林区林业企业伐区作业质量检查评比情况的通报》载有:全
国125个林业企业中,得95分以上的有包括本局在内的72个林业局。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在向林业部提出的《关于一九八五年伐区作业质量检查情况的报
告》中提出,“全省有双丰、桃山、南岔、乌马河、鹤立五个林业局实现百分全优”,本局伐区作业
质量第3次获得国家林业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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