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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护林

第一节 护林



一、护林机构
1955年5月23日成立乌敏河林管区。 1981年8月3日成立林政科,同防火办合署办公。
11月24日成立乌敏河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1985年森林资源管理科改为资源管理科。
二、林政检查站
1951年3月在育苗大蓝桥南侧设第一个林政检查站,1952年迁至桥北侧(现锦山四队南
山下)。是年,在第三作业所(现翠岭老第三)建检查站一处,检查人员由森工局派纠察队携带长
枪常年驻防。1956年在乌马河森铁2号桥建二号桥检查站,于1984年迁至党校路东。1958年
在伊东--伊春生产线20公里处建检查站一处,1973年在原地翻盖砖瓦结构面积30平方米。
1972年在红旗生产线(伊--南公路)10公里处建简易木板结构检查站一处,1975年在原地翻
盖砖瓦结构面积36平方米。1981年在哈~伊公路338公里处(乌马河桥东),建砖瓦结构检查
站一处,面积36平方米。各检查站的检查人员固定,常年驻守昼夜值班。山上各森林经营单位
在重要路口设有长期检查站,有的在防火期设临时岗哨。各检查站的职责范围是;负责宣传《森
林法》和政府有关林业政策、法令,负责检查装有木材、木制半成品及烧柴的车辆,对没有运输
证明和违反规定的木材和水制品一律扣留。对走私贩运、偷运木材的除全部没收外按情节轻重
予以罚款,或送交司法机关追到刑事责任。在防火期内,检查入山的机动车辆防火设施和入山
人员是否携带引火物品,对没有防火罩的车辆及没有入山证的人员一律不放行,并做好护林防
火宣传教育工作。
三、护林队伍
1949年成立纠察队,中队编制,队员不着军装,发长枪和子弹袋,佩戴袖标,隶属地区公安
局。主要任务是保护森林防止坏人破坏,盘查入山人员证件(在检查站),守卫供应站、贮木场和
山上中楞、炸药库以及在其它重要部位站岗放哨。1953年纠察队改编为森林警察,主要任务除
上述外,增加防空防特,武装搜山。1959年8月建立森林警察大队,队部设在乌马河,隶属公安
局,主要任务是进行常年搜山和护林防火工作。
营林员 1956年各经营所和林场均设一名专职营林员,负责本单位护林防火工作。根据
1964年3月18日乌敏河林业局(64)乌林营字19号“关于选拔营林员的通知”精神,在全区选
拔营林员。其条件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18~40周岁男性固定工人,身体健康,适合林区工
作,具有高小以上文化水平,从事营林工作二年以上的,共选出26名,经局批准为正式营林员。
选拔的营林员按营林员任务和职责范围进行工作,专职专用不兼其它工作。1975年10月,对
全局营林员进行整顿,整顿后营林员29人,重新履行填表审批手续,并发给营林员工作证和袖
标。1985年营林员43名,其中检查员15名。
四、护林制度
1954年9月1日,林业局规定在全区使用入山通行证,凡是来往行人必须持通行证,否则
禁止入山。1956年,开始实行“入山管理封山育林”制度。封山后除营林专业队进行营林作业
外,其它任何人一律不准进入封山区域。1957年,局决定“森铁机车和机动车辆一律安装防火
罩”。为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贯彻以林为主,林副结合的方针,1960年4月5日,局决定“不准在
林间空地和15度以上的坡地开荒种地,可在居民区内和森铁两侧附近开荒种菜”。同年10月
15日,又规定“各单位和居民应充分利用枝丫与腐朽木做烧柴。凡是单位和民用建筑材、烧柴
必须经局营林科批准。严禁砍伐护堤柳,不准在母树林和非伐区采松脂、松枝。”1964年1月9
日,局制定“关于解决职工居民烧柴的十项规定:1.拣烧柴可持街道办事处入山证明,到当地经
营所办理批准手续,在指定地址拣拉,不准违反林业政策;2.不准单人入山,要组成2人以上小
组,选出组长1名,不准儿童入山;3.不准砍鲜树;4.不准动用有利用价值的木材;5.要保护幼
树;6.要服从营林员和有关人员检查;7.只准拣树头枝丫;8.不准占用森铁线路用平车运烧柴;
9.拣烧柴人员要互相监督检查;10.要认真执行林业政策,保护山林,有功者奖,毁林者罚”。
1964年3月17日,林业局营林工作会议决定:3月20日至4月20日为“爱林护林宣传教育运
动月”,进一步向全局职工群众宣传、贯彻落实《森林保护条例》。1960年5月7日,区人委发出
通知,各单位自用材不准使用针叶一等材,红白松比例不得超过20%。1975年11月18日,乌
敏河区规定:“各经营所、林场和集体生产队,必须按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进行采伐,森林抚育
等森林经营作业,无局计划和调查设计不许作业,不许随意扩大作业面积或更换场地,产品统
由局按计划划拨,不准保留或私自处理”。同时还规定:“未经区批准不准擅自打猎、采石、开荒、
采购林木产品。农业用材按有关规定的指标在抚育伐中解决。毁林开荒或毁林搞副业,砍一株
幼树,就地罚裁三株并保证成活或罚款。滥砍林木除追回脏物外,每株赔偿5~10元损失费,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给予纪律处分和追纠刑事处分”。1984年1月7日,区政府决定:“各单位
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通知》,生产矿笆条只准在作
业伐区内进行。职工家属打拉烧柴,必须由资源科批准,在指定的山场进行;拣拉无利用价值的
枝丫和腐朽木”。
毁林案件 1969年1月,红光农场配备大量劳力在育苗经营所得鹿沟以拣烧柴为借口,
乱砍滥伐直径20~30厘米左右的椴树和白桦打木柈一百多榴,损坏红松、水曲柳幼树达3500
多株。
1981年10月,伊林青年队私运小径木2475根。
1984年锦山大队盗窃木材397立方米。
同年7月,伊春区东升一队盗伐小杆5024根,自行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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