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经营管理
第九节 经营管理
一、农业生产队
本区唯有一个农业生产大队,即锦山农业大队,共有六个生产队和一个企业队。其中,第五
生产队是1964年由城镇浮闲人口组建的,根据上级指示,把手持“三证”的盲目流入人口安排
到五队,改为粮食自给队。
锦山大队自1956年建队后,就实行大队统一核算,对生产队实行以产计酬包工、包产(产
量、产值)、包成本和超产奖励的“三包一奖’制。实行月借支,年终决算分配兑现的办法,生产队
和生产组或社员,实行计件工分或日工月末民主评分,秋后再调整评定分配兑现的办法,这样
既调动了队干部和社员的管理积极性,又调动了劳动积极性,收入逐年增加。1956年,农业产
值9.3万元(只包括生产队农、牧、副和其他产值,不包括企业队产值。下同)。1957年,农业产
值为20.4万元。1958年,农业产值32.2万元。1959年,农业产值48.2万元。
1959年10月“一平二调”,把锦山大队合并到乌敏河林业局农场,过渡为全民所有制,下
设7个生产队和一个养猪场,一个养鸡场。社员变成林业工人,实行工资制“铁饭碗”。由于生
产关系木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生产率下降,经济亏损严重,在合并的两年半中共亏损90多
万元。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坚决纠正平调错误、彻底退赔的规定》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认真清
理一平二调帐目坚决退赔的规定》及中共伊春市委《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关于坚决纠
正平调错误彻底退赔的规定(决定)的意见》,1962年4月15田林业局农场和锦山大队分开,
恢复锦山大队集体所有制。同时,林业局对锦山大队原有的经济财产进行了退赔。
锦山大队恢复集体经济所有制以后,根据中央“60条”规定和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
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实行大队和生产队两级所有(本区没公社)队为基础,以生产队为
基本核算单位,实行土地、车马、农具、劳力“四固定”。加强了生产队的基本所有制和经营管理,
生产队对各组实行小段包工和计件定额,从而调动了生产队干部和社员的积极性,生产开始出
现新的局面。1963年,全大队农业总产值51.9万元;1973年,全大队农业总产值57.8万元。
1974年,曾几次推广大寨自报公议评分制,但始终没有推开。
1983年,根据中央1号文件精神,实行联产承包到户责任制进一步调动了农民积极性,农
业总产值达54.4万元。1985年,因大水灾农业减产和部分绝产,总产值下降到28.3万元。
二、集体农场
本区有乌马河、东方红、农丰、伊东农牧四个集体农场,其前身是林业局办农场。1963年林
业局农场撤销,改为河北农业生产队和老分局农业生产队,实行了“三包一奖四固定”①的经营
形式,使农业亏损额减少到13334元。1964年又进一步改革了经营方式,并在全局农业队(段)
推广,实行“全民所有,集体经营”。即土地、耕畜、农具等仍属国家所有,合理作价固定给集体使
用,损失伤亡按价赔偿,工人待遇不变,工龄连续计算,固定到集体不调,企业统一领导,实行民
主管理。按局下达的指标落实生产计划,以产计酬,评工记分,产品处理权归局,生产费、折旧费
集体负担,按原工资的70%预借工资,企业垫款,秋后一次结算兑现,从纯收入中提取25%上
缴局,其他待遇不变。如发生人力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工资达不到70%时,企业实行差额补助。
此经营方式在全局均收到了较好的经济效果,不但农业扭转了亏损,职工也增加了收入。
“文化大革命”初期,各企办的农业生产队(段)、农场又恢复了“铁饭碗”、“大锅饭”的管理
办法,亏损严重。
1968年,区决定将各林场(所)农副业段的土地全部交给家属生产队,实行集体所有,自负
盈亏。同时,对各企办农场实行限额亏损,定额补贴,即多赔不多补,少赔不少补的办法,亏损虽
然下降了,但亏损局面仍未彻底扭转。
1976年,为了彻底扭转农业亏损,实行彻底转制,将企办农场全部转为集体农场,根据农
场的经济情况逐年偿还,实行集体经济自负盈亏的管理办法,调动了农场干部和职工、青年的
积极性,经营项目不断增加和扩大,经济状况大有好转。
1984年,根据中央第2个1号文件精神,实行小组约伙或个人联产承包,不能承包的项目
也实行小组或个人计件,从而调动了职工青年的积极性,经营管理大大加强。
三、家庭小菜园
家庭小菜园,是1983年根据中央1号文件精神,在农业系统推行联产承包到户责任制的
产物。农民为了经营管理和看管方便,把大棚和细菜地建在房前屋后,大部分户还打了小电井,
建起了家庭菜园。随着蔬菜市场的开放,家庭菜园很快从农户发展到社会。1984年,家庭菜园
发展到30户,蔬菜面积100亩,大棚面积2200平方米,产菜约30万斤。1985年,家庭菜园发
展到102户,蔬菜面积300亩,大棚面积6000平方米,产菜约90万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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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包工、包产、包成本;超产奖励;人员、耕畜、农具、土地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