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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砂石生产与管理

第四节 砂石生产与管理


1981年以前,砂石生产无专门管理机构,由基建科代管。1981年3月25日成立砂石管理
站,负责全区基本建设砂、石的管理工作。编制5人,隶属基建科,财经实行独立核算。
1983年8月成立乌敏河区建筑材料管理处,为区直属科级单位。编制8人,副主任1人,
负责全区建筑材料的生产和管理工作。
1984年编制9人,副主任2人。1985年编制11人,副主任3人。
砂、石为本区重要的地产资源,是基本建设的大宗地产材料。为了满足基本建设需要,保护
好自然资源,建筑材料管理处按计划部门下达的生产计划指标组织落实砂石生产。砂、石生产
单位按建材管理部门划定的采掘场址进行计划性生产,建材管理处对生产单位实行计划检查、
质量鉴定、安全技术监督,按规定收缴资源管理费,资源管理费总额的50%上缴伊春市建材
局,余额做为建材管理部门的经费开支和扩大再生产。
一、采 砂
1980年以前,基本建设用砂无专门采掘队伍生产,用砂料由施工单位自行组织劳力就近
寻找砂场。因无专门机构管理,乱采现象严重,森林植被和地貌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1981年
砂石管理站成立后,开始划定采砂场址,先后划定河北砂场和伊林砂场为基本建设工程采砂场
址,采砂走上有组织、有计划生产的轨道。
河北砂场位于乌马河经营所南、伊春河北150米处,占地面积5公顷,主要供给区街建设
用砂。开采初期,由乌马河经营所组织劳力采砂,坐地出售。1983年改为由用砂单位自行组织
劳力采掘。
伊林砂场位于伊林经营所西、汤旺河东岸,占地面积37公顷。主要供给伊春市区建设用
砂,采掘劳力及运输均由用砂单位自行组织生产。
(见附图)
二、采 石
石材生产以东方红石场和红旗石场为主要生产基地。
东方红石场隶属东方红农场,为集体所有制单位,采石青年100人。采石技术人员经技术
培训,对爆破人员发给合格证书。石材为风化岩,年产量2万立方米,每立方米售价6.5元。乌
马河区街的建筑工程基础石材大部分以此石料为主。
红旗石场为红旗林场所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采石青年100人,石场距伊春市区较近。石
材多为花岗石,抗压抗裂强度高,除满足红旗地区石材用料外,大部分销售伊春市内。
截止1985年底,东方红石场共生产石材50万立方米,红旗石场共生产石材70万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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