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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机构

第三章 建筑队伍

第一节 管理机构


1951年秋成立基建股,设股长1人,工作人员4人,负责全局的基本建设工作。
1953年夏,基建股升格为基建科。
1960年基建科与局工程队合并,一个机构两个名称。
1963年成立区基建工程处,基建科同工程处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个名称。
1981年,成立区城建科,设正副科长2人,工作人员3人。
1984年4月,更名为区基建环保科,工作人员增加到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