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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房地产管理

第四章 城镇建设

第一节 房地产管理



一、公 房
1981年以前,职工住宅分别由各基层单位管理、修建及维修。
1981年4月,成立房产管理处,负责区街统建职工住宅和区机关办公用房及辅助用房的
维修、 管理工作。
房租收缴实行统一价格。自1954年开始收缴房租,至1985年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草泥
房每平方米每月0.05元,砖木结构平房每平方米每月0.06元,各基层单位收缴的房租,实行
自收自用,以租养房。
1985年实行房屋普查,全区共有居民户数 9190户,房屋4290栋,建筑面积 76.43万平方
米。
二、地 产
公用建筑用地,生产性房舍用地由使用土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报请区批准,民用房舍建
筑用地由基建科会同农业科土地办公室划定指定地点放线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