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绿化措施
第一节 绿化措施
1982年,区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要求18周岁以上有
劳动能力的公民,每人每年义务造林3~5株,种植花草10平方米。同年4月1日区政府印发
了《关于开展全民性绿化和保护树木的布告》,要求11周岁以上身体健康的公民,都要参加义
务植树;对绿化的树木,人人都有保护的义务,对绿化树木的保护和奖惩提出了具体要求。1983
年12月8目区政府批转了绿化办“关于保护好绿化树木的报告”,1984年4月15目区政府发
布了“关于切实搞好城镇绿化、美化环境的通告”,为保证造林绿化工作顺利进行,巩固绿化成
果,美化环境,要求限期拆除影响城镇规划的烧柴、障子、小棚子;区级领导干部对绿化树木、花
草、实行责任区和包干区,并要求绿化树木周围不准堆放物品,不准耕种农作物,不准散放牲
畜。1985年8月22日区政府下发“关于开展秋季义务植树活动的通知”,要求对已经绿化的树
木要完成“四包”任务。庭院隙地绿化复盖率必须达到80%以上,主要街道、公路和河堤两侧全
部绿化起来,绿化树种要以杨、柳、落叶松和红皮云杉为主,每户居民房前屋后植树3~5株,做
到包栽、包活、包管、包成荫。同年9月25日区制订了“关于植树绿化合格标准的暂行规定”,
对城镇绿化、单位绿化、村屯绿化和公路、河堤两侧绿化分别制订出验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