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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电力管理

第二节 电力管理


本区的电力管理,在1980年前由机械动力科兼管。1980年后,正式纳入机械动力科管理。
1965年改为机械电力科管理。机电科协同电业管理所对用电单位进行全面调查,对变压器、发
动机、电柱等进行登记造册。1982年,更换山林线(林场、经营所)线路水泥电柱110根,1983
年更换98根,1984年更换127根。1985年末,全区72.3公里线路除青山林场、向阳林场、前
进经营所外,全部更换成水泥电柱。
对全区用电单位每年排产2次,纳入年计划列出项目,平衡用电高峰,躲峰填谷。
1980年以来,甲乙双方坚持履行用电合同。对计划用电、合理用电、缴纳电费起到保证作
用。机电科和电业部门每年抽出技术人员,深入各用电单位和各街道进行查电,处理违章用电
和偷电户。同时,帮助用户采用新技术,改进工艺,改进设备,更换“大马拉小车”的设备。对照
明用户明确白天不开灯,睡觉不点灯,一室一灯,人离灯熄的规定。
采用新的管理办法后,1985年电力消耗下降。每度生产电费控制在0.16元,生活电费每
度0.14元,保证了本区生产和生活的正常用电。